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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全国生态日】“砍棵树” “捉只鸟” “有期徒刑”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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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24-08-15 17:08:06 打印 字号: | |

自己合法买的树,想怎么砍就怎么砍,山上野生飞的鸟,想怎么捉就怎么捉,还能犯法不成?告诉你:真不行!这真有可能犯法!

生态兴则文明兴。8月15日,我们迎来了第二个全国生态日。今年活动的主题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指引教育规范功能,富源法院发布2起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引领社会公众自觉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来,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环境、爱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一、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被告人毕某、丁某二人从富源县富村镇古木村委会某村村民张某家购买位于该村侯家屋基林地内的林木。后毕某、丁某与毕某的儿子毕某甲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将上述林地内的233株林木砍伐,经云南曲靖麟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毕某、丁某二人采伐林木共计233株,活立木蓄积27.999 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毕某、丁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富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毕某、丁某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同时二被告人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据此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毕某、丁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彭某、肖某、谢某相互邀约,携带鸟笼9个、诱鸟4只,驾车从贵州省盘州市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盘江镇某村委会。四被告人在松会公路旁的山林中使用鸟笼、诱鸟及手机播放同类鸟叫的方式,猎捕黄豆鸟90只。当天22时许四被告人途经富源县升官坪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四被告人猎捕的棕头雅雀(俗称黄豆鸟)系鸟纲雀形目莺鹛科棕头雅雀,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连同诱鸟共计94只价值人民币28200元。

2024年4月10日四被告人共同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8200元。

裁判结果

富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彭某、肖某、谢某构成非法狩猎罪。四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四被告人作用地位相当,不区分主从。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据此,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彭某、肖某、谢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森林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与每个人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自有林木受法律保护,采伐亦不可任性。生活中常见的采伐“风倒木”“水倒木”“火烧木”“虫害木”,也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上记载的地点、面积、树种、期限及方式等规定进行砍伐,切莫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图便利,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可能触犯滥伐林木罪,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野生动物资源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地球生物圈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在平衡自然、维护物种和保护生态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鹌鹑、斑鸠、麻雀等野生动物,属于三有保护动物,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诸如画眉等的野生动物属于有等级的野生动物,大家应增强法治意识,切莫盲目猎捕,而应与兽类、鸟类、爬行类等野生动物和谐共处,共同维护当地和谐、美好的生态环境。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法苑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