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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酒后打砸公私财物“醉”上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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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24-08-13 16:26:54 打印 字号: | |

小酌怡情,但须有度,有人饮酒助兴,有人借酒浇愁,殊不知,过度饮酒,往往衍生是非,醉酒后放飞自我,酒醒后追悔莫及。近期,富源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酒后寻衅滋事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15日凌晨1时21分许,被告人洪某酒后无故将富源县大河镇人民政府办公楼南墙的一玻璃大门踢碎,后又到富源县大河镇某洗煤厂住宿区内无故将罗某停放的白色轿车的左后视镜踢坏。经鉴定,玻璃门价值人民币1180余元,车辆后视镜价值人民币1107元。案发后,经电话通知洪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洪某的家属积极赔偿罗某及大河镇人民政府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

富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洪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洪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酒后切莫太冲动,寻衅滋事罪难逃。寻衅滋事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阻碍社会经济正常发展。广大群众要从本案中深刻认识到寻衅滋事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识到醉酒也不能成为任意妄为的理由,酒后寻衅滋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肃惩处,切勿贪杯因“醉”获“罪”,让自己后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法苑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