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去世后留下一笔债务,债权人肖某要求其父母、妻子、子女偿还?近日,富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判决王某的五位法定继承人在继承王某遗产实际价值内偿还原告肖某借款本息27750元。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1日,王某向原告肖某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为1%,未约定借款期限,王某当天向原告肖某出具借条一份;2010年4月16日王某向原告肖某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100元,按月支付,未约定借款期限,王某当天向原告肖某出具借条一份。之后,王某已向原告肖某支付了部分利息,偿还了借款本金5000元,下欠借款本金15000元。原告肖某同意借款利息从2017年1月计算至2024年1月。
2016年12月王某死亡,肖某为此要求王某的妻子庄某、儿子王某甲、女儿王某乙、母亲谷某、父亲王某丙偿还王某生前所负债务。要债无果后,肖某将庄某、王某甲、王某乙、谷某、王某丙诉至富源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生前下欠原告肖某借款本金20000元的事实,有肖某出具的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
王某死亡时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王某的妻子庄某、儿子王某甲、女儿王某乙、母亲谷某、父亲王某丙。五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均表示对王某的遗产放弃继承。但五被告未提交证据来证明王某死亡时没有留下遗产,故只能确定五被告在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是民间常见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作为遗产的管理人实际占有、使用、控制遗产的,应履行保管遗产和积极配合辅助遗产变现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