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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彩礼”矛盾引纠纷,温情调解当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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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敖雯  发布时间:2024-08-05 16:04:02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一起婚约财产纠纷,通过富村中心法庭法官的悉心调解,当事人当庭履行完毕,快速高效化解纠纷,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今年1月,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经过短暂相处,双方家庭便为两人商谈婚事,王某到李某家中给付财物希望与李某缔结婚姻,两人一直未有共同生活。后因买房事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发生争吵,婚事就此作罢。婚约取消后,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一直协商未果,王某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及其母亲返还彩礼2万元及返还金项链。

法院审理

受理案件后,考虑到该案涉及彩礼数额较小,承办人秉承着“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工作原则,首先明确彩礼具体数额,并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承办人从双方感情角度耐心与其交心交谈,从案件事实、经济水平和当地风俗习惯等多方面分析,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顾念昔日情分,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协商。

为了使案件能够得到妥善解决,承办人又向原、被告释明了今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彩礼的认定范围、返还原则等问题,从法律层面上让当事人认识到彩礼返还的界限和内容后,双方终于解开了心结。经过承办法官的温情劝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李某母亲当庭向王某返还彩礼款及金项链。该起婚约财产矛盾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当庭调解+即时履行”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和能动司法的具体实践。在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富村法庭坚持调解优先原则,不断探索创新,强化诉源治理,积极引导当庭即时履行,减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努力把矛盾化解在源头,用群众认可的方式处理案件,减轻了当事人诉累,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法苑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