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审判动态

【如我在诉】法官告诉你,探望权受阻或被“剥夺”,该怎么办?

分享到:
作者: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24-07-30 14:36:15 打印 字号: | |

离婚了却没谈拢探望权,频繁吵架导致孩子恐慌焦虑,一方诉至法院,法官怎样处理?和普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20日,刘某与莫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莫小某,2018年9月27日,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向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莫小某由其父莫某抚养,其母刘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在不影响莫小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刘某可以随时行驶探望权看望莫小某。

双方离婚后,刘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莫某最初较为配合协助原告探望孩子,但自2022年起,莫某以“不接电话、不回消息”的方式阻碍刘某探望孩子,刘某数次联系莫某主张权利无果,因此将莫某诉至富源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剪不断、理还乱”的亲情关系、婚姻家庭、儿童心理等方面,调解过程中不仅要强调力度、温度、速度,更要多角度分析,找到恰当的沟通方式,才能更好保护离异子女的身心健康和顺利成长。

明确了调解方向后,承办法官做了大量的调查走访和“背靠背”“面对面”调解工作。多次找到被告莫某,从“情”“理”“法”入手与其进行深入沟通。

于情,刘某是孩子的母亲,孩子的健康成长缺少不了母爱的滋养、母亲的陪伴,这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

于理,莫某和刘某的争吵、离异已经给孩子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切不能再在孩子的伤口上撒盐,孩子愿不愿意让刘某探望,应听从孩子的内心愿望,而不能由莫某武断地替孩子做决定,再让孩子成为父母关系博弈的牺牲品。

于法,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经过承办法官“如我在诉”地设身处地分析,莫某的态度慢慢开始软化,意识到父母之间的矛盾不应该影响到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

最终,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莫某承诺在不打扰孩子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刘某可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探望孩子,寒暑假期间可以和孩子共同生活十天,其余时间双方均有空的情况下,刘某也可以探望孩子。

法官说法

探望权的意义在于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过定期与子女见面、联系、短暂共同生活的方式来实现离异家庭之间的亲子互动,最大程度降低离婚给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促进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因此,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尊重子女本人意愿、兼顾有利于探望权实现为原则并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对子女主动要求探望的,双方应当积极联系、配合;二是不得向未成年子女灌输错误思想,破坏另一方与子女之间的和睦关系;三是引导未成年子女正确面对探望问题,营造和谐的亲子氛围。

幸福的童年治愈一生,不幸的人用一生治愈童年。说到底,父母撕裂了原本美满的家庭,但不应把子女丢在废墟之中,夫、妻的角色不再,但父、母的责任依旧,任何一方都不能在子女的记忆与情感中缺位,更不要让孩子的亲情快乐因家庭的破裂而消失不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法苑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