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邻里、朋友之间相互帮忙是常事,大到建房、装修,小到种地、搬货。可是,互相帮忙本是善举,若义务帮工人在此过程中受伤,损失应当由谁负责?近日,富源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系家族亲戚关系。2023年2月13日,被告杨某1因房屋修缮请杨某2、杨某3、李某1及李某2帮其捡瓦,在捡瓦过程中,杨某2从被告杨某1家房屋跌落受伤,受伤后被送往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先后住院122天,共开支医疗费人民币58064.63元,被告杨某1垫付医疗费18000元。出院后,杨某2病情恶化于2023年8月14日死亡。后原、被告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故诉至富源法院请求杨某1、杨江1、杨如1、杨加1四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另查明,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杨某1名下,被告杨江1、杨如1、杨加1未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被告杨某1给了参与捡瓦的李某1一些辣椒种子,同参与捡瓦的杨某2换工,没有支付参与捡瓦的李某2工钱。
审理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杨某2与被告杨某1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二、被告杨江1、杨如1、杨加1是否是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1因房屋修缮请杨某2、李某1、李某2、杨某3等人帮忙捡瓦,均未给付工钱,是寨邻互帮互助的行为。根据本院对李某1、李某2做出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几人均是无偿帮工,因此本案系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杨某2在帮忙被告杨某1捡瓦过程中,被告杨某1未对杨某2尽到安全保障和安全监管义务,造成杨某2的受伤及死亡,应承当30%的赔偿责任。
经庭审查明,被告杨江1、杨如1、杨加1均已分家,未与被告杨某1同住,不属于案涉瓦房的受益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并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82809.69元。二、被告杨江1、杨如1、杨加1不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赠人玫瑰,手有余香。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和谐、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应当得到提倡和弘扬。
我们在弘扬并践行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的同时,帮工人务必保护好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避免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出现意外,使好事变坏事,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伤害邻里和气。与此同时,被帮工人也应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从而有效降低各类风险,减少争议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