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源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了5件因一场交通事故引发的系列案件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经过
2024年2月12日14时30分,被告刘某驾驶重型货车由富源县城行驶至营上方向时,因后车与前车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所驾车辆与原告陈某、刘某所驾车辆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车上所载12人均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相关部门认定,被告刘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原被告双方因为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收到诉讼材料后,工作人员考虑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特殊性,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立即将案件委派至诉前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案件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深入了解情况,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与原被告进行沟通协商,针对本次交通事故纠纷进一步进行释法明理、说情劝和,帮助他们分析利弊得失,引导他们从法律规定、诉讼成本等方面综合考量,最终,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方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费用。通过诉前调解,当事人以最小的诉讼成本实现了最大的诉讼效果,至此,该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富源县人民法院始终积极践行“如我在诉”的理念,始终秉持“人民调解为人民”的初衷,下一步,富源县人民法院将继续践行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提升新时代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和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的安全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