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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发挥诉前调解职能 主动督促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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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苑媛  发布时间:2024-05-27 14:41:48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推进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富源县人民法院制定了《诉前调解自动履行告知书》,力求为当事人提供更低成本、更快速度的解纷途径。

在诉前调解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员一并向当事人送达《诉前调解自动履行告知书》,告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务必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及时足额履行,拒不履行的,权利人有权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登记立案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通过向当事人释明主动履行的好处和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不仅能提高当事人履行的现实可能性,让人民群众切身体验诉前调解的便捷性,还能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让人民群众在感受到“公平与正义”的同时,也能感受到司法的“速度与温度”,有效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避免程序空转,促进执行工作由“强制执行”到“主动履行”转变,有效降低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

下一步,富源县人民法院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秉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发挥司法能动性,把诉源治理作为落实能动司法理念的重要工作持续抓好,积极探索诉源治理工作机制,加大对诉前调解成功案件的督促履行力度,不断完善督促、提醒功能,提高人民群众对非诉解纷机制的认同度和公信力,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真正实现减少案件增量,推进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法苑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