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妇女是重要力量,儿童是未来生力军。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重要论述,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关爱儿童、促进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在全省三级法院联动开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专题开放日”活动之际,富源县人民法院从近两年办理的大量案件中推选出的最具代表性的优秀案例,有针对性地回应人民群众关心的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抚养、老年人赡养等纠纷的热点问题,充分展现人民法院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积极作为和责任担当,同时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和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示范指引。
1.李某与周某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家庭暴力筑牢“防护网”
【基本案情】李某(女)与周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周某因家庭琐事多次对李某实施暴力,周某因此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但周某仍不悔改,经常性对李某实施殴打、恐吓等行为。2023年11月6日,李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确有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遂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周某殴打、辱骂、威胁、恐吓李某;禁止周某通过微信、QQ、抖音等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体辱骂、谩骂、威胁、恐吓李某;禁止周某跟踪、骚扰、接触李某及其近亲属;禁止周某用非法手段影响、干扰李某的工作、生活。如周某违反上述禁令,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家暴,对于每个家庭来说,都是一场灾难。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如果遭遇家庭暴力,一定要勇敢说“不”,积极寻求帮助。本案中,李某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积极向法院寻求帮助,法院审查后及时发出保护令,最大限度保护了李某人身安全不受侵害。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为妇女权益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让广大女性有了更多更强的安全感。
2.四名子女与其母张某抚养费纠纷案:依法缺席判决,保障未成年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张某(女)与杨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四个子女,2020年9月初,张某因家庭矛盾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家,此期间对四子女未支付抚养费。四子女遂起诉请求张某支付离家外出期间的抚养费。张某经法院传票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于2020年9月离家后,四子女跟随其父亲生活,张某对四子女未履行抚养义务,四子女要求张某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张某按照每人每月350元支付四子女2020年9月至2024年3月共计42个月的抚养费,合计58800.00元。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日常生活中,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本案争议的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同时,在子女抚育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并需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职业等因素,最终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依法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呵护好“祖国的花朵”。
3.丁某诉荀某等五人赡养纠纷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年近九旬的丁某因年迈体弱不慎摔倒造成身体多处骨折,虽经医院及时抢救治疗后脱离生命危险,但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饮食起居需靠他人照顾,目前生活在小儿子家中。丁某虽育有三子四女,但在长子去世后,因以前积累的家庭矛盾,其他两兄弟一直无法就老人的赡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此赡养纠纷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丁某最终诉至法院,要求两个儿子每人每月给付其赡养费1600.00元。法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丁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居住地距离法院较远,加上农村地区存在老无所养的现实情况,为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决定在丁某所在村委会巡回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因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矛盾难以调和,本案经法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丁某继续与小儿子荀某甲共同生活,由荀某甲负责照顾丁某的生活起居、衣食住行;次子荀某乙自2023年7月起,每月28日前给付丁某生活费400.00元、护理费600.00元。
【典型意义】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当前,因赡养老人发生纠纷的案件在农村日益凸显,且该类型案件较为典型,到案发地巡回审理不仅可以起到良好的宣传引导作用,而且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有效减轻了群众诉累。同时,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巡回审理,做到了普法教育功能的延伸,为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传承孝道文化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展现了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生动画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