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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农村土地转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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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婷  发布时间:2024-03-19 11:10:23 打印 字号: | |

土地自古以来就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确保农民生产资料的安全,确保农民现有土地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所坚持的基本精神和要义,也是人民法院履行公平正义的必要内容。

近日,富源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了一起因农民私自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纠纷案。2023年8月20日,家住富源县中安街道太和社区的李某与家住富源县墨红镇某村委会的吕某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双方约定李某将位于墨红镇某村委会,面积333平方米的土地,以50860元的价格出售给吕某。

双方协议签订半年后,李某及其母亲习某反悔,双方私下协商未果。2024年1月12日,原告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法院经诉前委派调解未成成功。案件正式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再次启动快速调解机制,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也未能调解成功。案件进入精审阶段,在完成前期系列准备工作后,转眼到了开庭日期。

庭审前,双方情绪仍然激动,互相指责对方的不是,法官考虑到该案案情虽不复杂,但结合案件的特殊性及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更应该多做调解工作,化解双方心中的“积怨”。法官围绕土地转让的法定程序、转让主体的法律要件,以及土地流转的协议、当地风俗民情、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反复耐心的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

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时,双方基于对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的新认识,一致同意法官组织调解,但调解过程中,习某、李某母子愿意当庭返还土地买卖款50860元,吕某家还要求对方作出经济补偿至少2万元,调解意见分歧较大,最后经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再履行。原告习某、被告李某自愿返还被告吕某土地转让款50860元,同时自愿补偿吕某6600元,共计57480元当庭兑现履行完毕。被告吕某种植在该片土地上的农作物,限于2024年6月21日前由吕某自行收割完毕,逾期则视为吕某自愿放弃相关权益,由原告习某和被告李某自行处分。

原告习某、被告李某因各种原因无法进行手机银行转账及微信支付,又等待他们到银行柜台取现金,经过取款的一波三折,最后习某、李某终于拿着现金赶到法院,为了双方的矛盾纠纷能一次性彻底解决,不再发生其他不必要的争议,法官及书记员又找来验钞机,在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对习某、李某取来的现金案款进行现场清点,双方清点交付完毕后,该案得以当庭履行完毕,至此,一场从上午9时一直持续到中午13时的调解工作,得以圆满解决并当庭履行完毕。

这也是富源法院履行法律职责,维护公平正义的生动实践,一起涉及农民、涉及农村,涉及农民基本生产资料——土地的案件。经历了诉前委派调解、诉中速裁,诉中调解。最终,以调解的方式得以成功化解,切实体现了司法在每一个细节中,在每一个环节中耐心做好普法工作,细致地向人民群众讲好法理、情理,切实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法苑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