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某是被告单位富源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20年8月至11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袁某以被告单位富源某公司的名义,采用编造虚假购煤合同、过磅单、资金流水的方式,通过中间人沈某(另案处理)从四川某公司和陕西某公司为富源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1份,发票金额902万余元,抵扣税款117万余元,并于2020年8月、11月在当地税务局进行抵付,造成国家税务重大损失,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等损失129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富源某公司、被告人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经本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富源某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属虚开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袁某作为富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富源某公司、袁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富源某公司、袁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富源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200000.00元;被告人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责令被告单位富源某公司退缴税款129万余元。
典型意义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决定着社会经济活动的生机和活力,企业是社会生产和流通的直接承担者,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与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息息相关。守法经营是任何企业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长远发展之道。该案从保护中小企业角度出发,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表明了人民法院实事求是、严格司法的立场,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彰显了公平正义,又依法惩治了犯罪,警示企业经营者要敬畏法律、不踩红线、守法经营、合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