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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判了!富源一农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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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博宇  发布时间:2023-10-30 08:55:50 打印 字号: | |

民者,国之根也;诚宜重其食,爱其命。习总书记多次强调“菜篮子”“米袋子”“果盘子”,都是事关民生的大事。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必须正本清源。近日,富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案件,为发挥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富源法院特邀请全县蔬菜种植企业、大户20余人参加旁听。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8日,被告人段某某从昆明一农资有限公司购买农药“毒死蜱”五件,并于2022年2月将上述农药喷洒在其租种的耕地土壤里,后在该耕地上种植茴香、茼蒿等蔬菜。2022年6月16日,富源县农业农村局对上述蔬菜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经检测,涉案蔬菜的茼蒿毒死蜱限量标准为≤0.02mg/kg,实测标准为0.1mg/kg; 茴香毒死蜱限量标准为≤0.02mg/kg,实测标准为0.18mg/kg。2022年8月26日,段某某被富源县农业农村局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元。2022年12月27日,段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富源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段某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段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段某某在蔬菜种植中使用限用农药毒死蜱,属于超范围内滥用农药,应依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理。对于使用禁用农药导致食物有毒有害的,则依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必须正本清源,首先把农产品质量抓好,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督、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本着庭审一案,教育一方的法治宣传理念,希望参与庭审的当事人、旁听人员能从以下几个方面共同筑建农产品绿色安全围栏。

一是充分认识到农产品安全的重要性,坚决杜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的农产品从大棚走向集市,从农田走到餐桌;大家能看到广大的农产品种植户落日余晖下辛勤的汗水,也能感受到大家在秋风下丰收的喜悦,但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如果我们的农产品只有卖相没有营养,如果我们的蔬菜只有量全没有安全,如果我们的种植只有金钱没有健康,这样的农产品能不能种,能不能卖,能不能吃。答案不言而喻。在保证种植产值的同时,更要保障种植的健康和安全。始终牢记“质量就是销量,安全就是资源” 的硬道理。

二是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辨别和防止有毒有害农产品的能力。干一行,爱一行,在农田摸爬滚打、悉心照料的同时,更要充分利用一切时间和机会,主动、能动学习农药的病虫害防治和农产品的绿色健康安全保障。既要埋头挖地,也要抬头求教。不懂就问,不会就学,学习不耻辱,但无知可能就会犯罪。既要虚心向同行学习农业知识,也要加强与农村农业主管部门农业专家的沟通交流,更要主动接受质监部门的检测与监督。让自己种放心菜,赚良心钱,吃安心饭。

三是要坚持法律敬畏,不踩红线,不逾律法。希望大家进一步增强守法生产经营、诚信生产经营意识,提升自我保护意识。不仅要熟悉农田知识,也要主动避免生产、销售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提高守法的自觉性。不抱放任心理,不持观望态度,与监督同行,与律法同行,与舌尖上的安全同行。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法苑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