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源法院执行局执行组一行四人驱车往返1200余公里将被执行人张某某传唤至法院,并对其进行司法拘留15日。
简要案情:富源县某魔芋种植合作社诉被告贵州省德江县某花椒种植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过两审终审,法院判决被告贵州省德江县某花椒种植合作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富源县某魔芋种植合作社下欠货款共计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相应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通过协商,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分期履行案款。但协议履行期限过后,被执行人还未将案款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将被执行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仅仅履行了5000余元案款。执行期间,执行法官多次打电话给张某某叫其履行案款,但有时候电话打不通,打通了也是各种理由说辞,到目前为止,3年多的时间还未将案款履行完毕。
本案被执行人地址在外省,执行找人找物困难,法官无奈中,某天,申请人打电话给本案执行法官,提供了被执行人张某某的线索,说其就在老家,多次申请执行法官到其老家执行。执行法官通过汇报领导后,一行4人驱车7个多小时600多公里来到了被执行人张某某的老家县城,后通过打听当地群众,张某某所在乡镇还距离县城20多公里,执行组为了安全起见,先行去探路又返回县城休息。
第二天早上8点多执行组出发赶往张某某的老家,通过多次打听,终于找到了张某某家的住处,真是功夫不负有心人,被执行人刚好在家,执行法官亮明身份并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将其带上车离开。
驱车返回600多公里,7个多小时,高速路上服务区休息两次,简单用餐,晚上10点多钟终于到达了富源法院。为了能够让申请人一个交代,法官通知双方当面进行了沟通,但是被执行人张某某只当面履行5000元,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照相应法律规定,对张某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第二早将张某某送到拘留所进行拘留。
异地执行一直是执行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执行过程中信息不畅通、人员力量不足、突发情况难以评估等因素导致被执行人财产在执行法院辖区外的财产难以执行。富源法院执行局充分发挥大局意识,不怕苦、不怕累。下一步,富源法院执行局干警将继续保持政法铁军的精神气概,不断提升司法为民服务水平,全面提高群众满意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