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
富源法院集中10余名干警
联合
县检察院
县自然资源局
中安街道
对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现场公开执行
依法拆除非法占用基本农田
1220㎡的违法建筑物
经审查,魏某某、田某某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20年11月占用富源县中安街道海坪社区某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83亩(1220㎡,基本农田) 建设驾校机动车训练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造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
富源县自然资源局予以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本案被执行人魏某某、田某某拆除非法占用的富源县中安街道海坪社区某居民小组1.83亩(1220㎡,基本农田) 驾校机动车训练场,恢复土地原状,并交纳罚款人民币 36600.00 元,魏某某、田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县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执行,富源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应当裁定准予执行。本院在执行县自然资源局与魏某某、田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于2022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魏某某、田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23年7月4日发出执行公告,但被执行人魏某某、田某某仍未履行。
在前期下达执行通知和拆迁公告后,7月11日,法院干警到达指定位置,现场拉起警戒线,再次对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进行了告知和劝导,要求其头脑清醒、认清形势、遵守法律。经过前期的周密预案、科学分工,执行干警围绕安保、稳控、拆除、施工、运输等重点环节,专人专岗,逐项推进,快速清理,经过一天的现场施工,所有违法建筑物被拆除完毕,被执行人侵占的集体土地予以收回,土地得以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