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源法院民事审判团队召开第三期专业法官会议暨法官论坛,本期讨论的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原告甲公司与案外人乙相约合作开发房地产,双方约定甲公司将土地款项支付给乙,乙负责将开发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在甲公司名下,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将土地款项支付给乙,但当甲公司办理银行贷款时,却被告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效,后乙死亡,原告无奈将乙的法定继承人丙、丁等8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为作为法定继承人是否应承担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
论坛上,大家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讨论:
“本案需查清法定继承人是否已继承遗产?”
“不当得利返还利息的计算时限不应从付款之日起计算。”
“本案不属于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利益的例外情形……”
大家针对案情各抒己见,畅所欲言,碰撞出思维的火花,通过个案讨论总结出类案裁判思路: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应秉持三项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应严格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作为裁判依据。二是合理性原则,应充分平衡受损人与得利人的权益,区分不当得利的不同类型,根据个案情况公平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并确定责任范围。三是独立性原则,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属于独立的债权请求权,应严格依照其排除情形和构成要件认定不当得利成立与否。
总结的裁判思路为合议庭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进一步促进法官办案能力提升。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