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育之恩,真金难酬。极尽孝心,难于相报。父母是生命之本,人生于世,当以孝道为本,不可因任何事拒绝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
富源县中安街道某社区的傅老太今年已84岁,共生育了三个儿子和四个女儿,本是颐养天年的时候,却因为赡养问题多次和子女发生纠纷,2023年1月16日因为中风住院,医疗费由次子垫付,长子却不闻不理。傅老太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已无劳动能力,唯有依靠子女照顾其生活,帮助其就医治疗,其长子经众多亲属做思想工作,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故傅老太将长子诉至富源县人民法院。
在收到该案时,承办法官就分别向原告傅老太及其七个子女了解情况,并实地去村委会多方了解涉案人员的真实情况和真实想法。最后了解到:原告傅老太主要是针对长子丰某某不赡养进行诉讼,矛盾根源也是傅老太和长子不和导致的。
为解决这一矛盾,承办法官和当事人于5月22日约至村委会进行开庭审理。承办法官考虑到当事人较多,你一句我一句,大家都有自己要说的话,于是采取先开庭审理的方式,在庭审中,每个当事人都按程序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后,当事人的观点和本案争议的焦点也随之清晰明了:原告傅老太的真实意思和承办法官之前了解的情况吻合,主要是针对2013年1月16日住院时长子没有支付医疗费和没有照顾不满诉至法院。
围绕双方矛盾,承办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从赡养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到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等方面进行了释明和解释,最终皆大欢喜,三个儿子均表示愿意承担傅老太的赡养费,本案的长子丰某某也很配合,并且表示由于自己和母亲不和,自己愿意多出钱让两个弟弟在日常生活中进行照料,并当场兑现了2023年1月16日傅老太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658元。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权利和义务,赡养父母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子女探望和照料父母是行使赡养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符合社会人伦常情和公序良俗,子女之间应该摒弃个人恩怨,以骨肉亲情和感恩之心通过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来报答父母,让老人有一个幸福安详的晚年,像小时候父母待我们一样来回赠他们的养育之恩。
本案中,原告傅老太年老中风,行走不便,法官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及解决矛盾纠纷,到傅老太居住地进行巡回审理。在方便人民群众的同时,又以案释法进行了法治宣传,把开庭审理、普法宣传工作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起到了良好的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普法强基的专项活动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