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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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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旭东  发布时间:2023-01-21 10:35:37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2015年1月,王某与富源县某酒店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在某酒店从事保安一职,月工资1800.00元,酒店按照相关规定为王某购买相应的保险,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22年8月,因王某个人事务请假数日,假期届满前向酒店提出续假申请,但酒店未予批准。王某在续假未准的情况下依然未按时到岗,累计脱岗数日。酒店以王某无故脱岗,不遵守酒店上下班纪律,按酒店考勤规定视为旷工,并以此为由单方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认为酒店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支付其经济赔偿。为此,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其认为劳动仲裁裁决数额偏低,遂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支付其各项经济赔偿金5000.00余元。

调解结果: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后,对该案进行了生产经营影响评估,评估认为本案诉讼标的小,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遂引导双方进行诉前调解,经电话询问双方了解案情后,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希望法官公平公正合理处理本案。

为妥善化解本案纠纷,承办法官积极促使双方调解,确定好调解时间后,被告酒店负责人因在外地办事,无法按时赶到法院现场调解,承办法官便通过微信与其远程调解。王某到庭后陈述,自己在酒店工作多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今年因身体原因,确实请假时间比较多,希望被告看在其多年在酒店勤勉工作的份上,能适当予以经济补偿,愿意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

被告酒店负责人表示,王某违反酒店考勤规定,且年龄偏大,已不能胜任本酒店保安一职,但考虑到王某在酒店工作多年,工作期间认真负责,任劳任怨,愿意补偿王某3000.00元。经法官耐心的向双方多轮释法析理后,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酒店负责人立即安排财务把3000.00元当庭支付给王某。至此,这起劳动争议案以审执结合的方式圆满结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诉前调解、审执结合的方式,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兼顾保障用人单位基本用工权,同时也实现了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权益的动态平衡,为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依法表达利益诉求提供了指引,也为企业依法经营、科学管理、规范用工指明了方向,促使劳动者和企业构建规范有序、互利共赢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依法享有休假的权利,但其权利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应在企业合法用工管理权的规制之下,除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外,劳动者休假应当经过用人单位批准,且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应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给对方合理期限的通知。劳动争议案件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权益,不能简单地只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忽视或者侵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我院在办案过程中,在依法支持企业依法管理的前提下,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法苑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