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程某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某广场项目3#、4#、5#、9#主楼及地下室和车库的劳务工程分包给程某,并根据进度按照程某实际产值的65%进行付款。
2022年春节过后,因工程质量问题,总承包方向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函通知解除合同,要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规定时间内完成产值核算和交接工作并要求程某撤出现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程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联系程某进行结算和撤离工作,但程某拒绝配合工作,期间多次组织施工工人在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部门进行讨薪,导致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法正常运营,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协商未果,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遂向富源县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结果: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考虑到本案既涉及原告企业的生产经营,又涉及被告方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如不妥善处置对双方都将造成不利后果,在对双方争议情况进行了解后,承办法官发现本案之前已有政府部门介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过调解,有一定调解基础,于是决定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沟通,双方都作出了让步,达成相关调解协议。被告于规定时间内撤离了施工现场,原告自愿向被告支付工程款项及材料款374万元并分期履行,被告也向原告作出承诺保证不会再出现其工人向原告索要工资的情形。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及农民工权益保障,原告与被告间的争议使工程款无法及时结算,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正常发放,农民工情绪激动、生活困难容易激发社会矛盾,同时被告拒绝撤离施工现场,组织农民工的讨薪行为也导致原告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经营举步维艰。法院受理该案件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协商,释明利弊,引导双方当事人寻求利益平衡点,通过调解的方式为当事人快速化解矛盾纠纷,既保障了被告工程款能够正常结算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又使原告公司能够迅速恢复其生产经营。法院努力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做法得到了双方当事人一致肯定,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