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审判动态
【八五普法】驾考上演“千里眼 ”,组织作弊被判刑
分享到:
作者:陈梦碧  发布时间:2022-11-17 14:50:42 打印 字号: | |

如今,汽车是人们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车主们享受着驾驶带来的乐趣。

然而,众所周知

只有通过驾考才能获得驾驶资格,

可是在我们的生活中偏偏就有人不守规则,

打着“你付钱,我包过”的广告,

到头来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还面临法律的惩罚。



案件经过:

2021年4月份左右,张某以人民币1.6万元的价格向一名陌生男子购买了一套驾驶员理论考试作弊设备,其购买时该设备已安装在富源县交警大队考试中心旁李某家出租房内。后张某邀约吴某、赵某,张某、吴某又联系富源县交警大队考试中心辅警方某共同组织人员在机动车驾驶员考试科目一、科目四时作弊。

在整个考试作弊过程中,吴某负责招收学员、在出租房内使用考试作弊设备远程控制学员的考试电脑、帮助学员做题、并联系方某安排学员座位;赵某负责招收学员、教学员考试时如何操作电脑;方某负责安排学员考试座位,并将学员的考试电脑机器号告知吴某。吴某等人向每位学员收取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费用。

截至2021年10月9日,张某等人已先后多次组织40余人到富源县交警大队考试中心进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的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作弊,其中张某获利4万余元,吴某获利8万余元,方某获利4万余元,赵某获利6千余元。

2021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方某的父亲方某某处提取方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700元,并依法予以扣押;2021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依法将涉案工具台式电脑一套(主机一台、显示器一台、电源线及连接线各一根、鼠标一个)、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扣押。

审理结果:

富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吴某、方某、赵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吴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方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吴某案发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吴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方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赵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心语:

考试作弊侵害的是国家的考试制度,此种行为还可能会诱发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随着科技的发展,考试作弊行为逐渐从个人行为向内外联合信息化、组织化方向发展,作弊涉及面更广、防范难度更加大,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各种利益链条,查处难度逐渐增大,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于考试作弊犯罪行为必将严惩不贷。希望考生诚信考试,在任何考试中,拒绝作弊,更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法苑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