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之间经常会产生较多的资金往来
而热恋中的人如胶似漆
往往也不会对金钱斤斤计较
可一旦感情不再
曾经的海誓山盟都化为乌有
蜜恋期的一分一厘也要算得清清楚楚
那么
恋爱期间的借款和赠与如何区别及认定?
另一方是否需要返还?
一起跟着普法君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件详情:
近期,富源县人民法院富村中心法庭先后接到小美(化名)和小丽(化名)向同一男子施某(化名)起诉还钱的事情,二人俱声称与施某是男女朋友关系。
法庭立案后,经多方核实后确认该男子确实为同一人。
小美和小丽均是长相貌美且家庭优越,她们互相不认识,但她们的男朋友却是同一人,在施某各种花言巧语的追求下小美和小丽迅速与其确定了恋爱关系,在获得信任后施某就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小美和小丽借钱,借款后不久,施某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电话、微信均未能联系上,在多方打听下得知施某是富村镇人,故向所在法庭起诉。
法院审理:
这事让法庭的工作人员犯难了,小美和小丽只能提供施某的姓名和电话号码,其他均一无所知,为进一步了解事情的真相,法庭的工作人员展开了一系列的排查,在法庭与当地村委会、派出所的协作下最终确定,施某确实为富村镇某村委会人,而小美、小丽二人与施某之间牵涉的钱财问题属民事行为。
案件受理后法庭工作人员到施某家里找得到其父亲,在其父亲的帮助下终于联系上了施某,施某对两起借款时间均认可,至于和多名女子恋爱,他辩称:只是为了更好的选择,在恋爱期间相互借点钱也很正常,感情没有了不想被对方纠缠,所以将二人的电话拉黑了,钱也是她们自愿给的,他拒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庭工作人员通过情法理相结合与施某多番沟通后,施某最终愿意将借款偿还给小丽和小美。
法官提醒: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培养感情互相赠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上不允许撤销。但对于其他一些特定的转账如果收款方不能对该转账的目的进行合理说明并提供证据证明的话,也不能单纯以恋爱期间没有写借条而否定借款事实的存在,所以这种情况下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由收款方来证明并非借款。男女交往期间,随着关系的进一步深化,有时难免会有经济往来。如果往来的款项是借款,应当在出借时予以明确,免得日后因此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