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万某和吴某系夫妻关系。
2016年12月1日,万某以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需周转资金为由向李某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万某出具借条,用其个人独资的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担保。
2017年1月1日,吴某以某乌猪养殖场周转资金为由向李某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吴某出具借条1份,用某乌猪养殖场担保。
借款后万某及吴某一直未向李某还本付息,2018年12月15日在李某多次催要下,万某及吴某向李某出具还款协议书1份,但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遂起诉至富源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被告未按照协议期限偿还本金及利息,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相关法律文书,决定对其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被执行人得知其名下账户被冻结后,立即与承办法官进行了联系,表示其账户内款项用于购买乌猪饲料,冻结后其将无法购买饲料,将对养殖场经营造成巨大影响,请求解除对其账户冻结。
在承办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每月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不低于2000元,并限于两年内前部给付完毕。双方达成分批偿还的协议后,承办法官秉承善意执行理念,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本案顺利执结。
法官心语:
本案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受近年猪瘟疫情的影响,被执行人乌猪的养殖经营确有困难,第一时间采取了对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后又根据与被执行人的沟通和对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的评估后,认为被执行人确实暂时无法一次性清偿债务,为了保障被告正常经营,同时也为了实现债权人的胜诉利益,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进行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氛围,对于涉企案件的执行,应当全面评估各方利益,强化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理念,审慎适用查封、冻结、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能够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采取“死封”“死扣”,以保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努力实现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此案的执行不仅保护了债权人的胜诉利益,也保护了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可靠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