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
2021年5月27日,杨某某到富源某加油站给自己的三轮车加油,加完油后,杨某某骑着三轮车到地里拉东西,在回家的路上三轮车突然熄火,经过多次打火尝试,三轮车依旧没有任何反应,恰逢天降大雨,导致杨某某及车上的东西被雨淋湿。雨停后,杨某某将油箱里面的油抽出检查,认为其所加注的油是假的,才导致三轮车抛锚。
5月28日至6月1日期间,杨某某利用抖音平台,在网络上发布多个短视频,视频称:“富源某加油站的油全是水,大家不要去那里加油......”。富源某加油站看到视频后,认为杨某某发布的视频言论,严重扰乱了加油站的经营秩序,影响了加油站的名誉,故起诉至营上法庭,要求杨某某消除影响,在公开媒体或报刊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加油站的损失2万元人民币。
案件处理结果
在立案时,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杨某某情绪激动,并认为加油站的油就是假的,才导致自己及车上的东西被雨淋湿,自己的行为只是在曝光不良商家,并没有什么不妥,反之,加油站给他的车辆造成了相应的损失,加油站应该对他进行赔偿。
因双方情绪较大,法庭决定等双方冷静后,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开庭当日,因双方情绪稳定,在对杨某某释法说理、批评教育后,杨某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删除自己发的不实言论视频,并当庭重新在抖音平台发视频,就自己的行为进行赔礼道歉。加油站也考虑到大家都是乡里乡亲,低头不见抬头见的,遂当庭决定撤回对杨某某的起诉。
以案释法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官心语
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应当对自己的网络言行承担起责任。图一时之快、谋一己之私,突破法律底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公共秩序的,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也许上一秒你还在悠然自得的“吃瓜”,下一秒等待你的就是冰冷的手铐,亦或是法院的传票。针对当前的疫情防控,每个公民都应该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网民,共同营造风清气朗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