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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营上法庭妥善化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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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瞿孔梅、杨 兰  发布时间:2022-04-06 16:40:36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在条件相对允许的情况下,许多农户都选择自行建房、装修等。但由于建房、修房资金限制和安全意识淡薄,使得没有资质的个体包工头在农村有了市场,在建制镇、集镇规划区自建房屋施工过程中或者家庭室内装修过程引发雇员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近日,富源县人民法院营上中心法庭就受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营上法庭秉承着司法为民之初心,将该起案件成功调解、化解了三方当事人的矛盾,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了赔偿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该起案件的妥善处理,在农村自建房产生的纠纷中具有典型意义,起到了一起典型案件教育一大片人民群众的良好法治宣传效果。

案件经过

2021年7月,原告张某某受被告高某某雇请,为被告李某某家的房屋第三楼进行装修。张某某在施工时不慎从梯子上摔落,高某某将其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第1腰椎压缩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某出院后,就各项经济损失与高某某、李某某多次协商未果,遂于2022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0093.23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调查事故发生经过,据了解,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均知道被告高某某是没有装修资质的。也了解到,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不仅是劳务关系,还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里关系。考虑到此案若是机械的一判了之,后续可能会引发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对辖区的和谐稳定带来隐患,只有认真梳理、用抽丝剥茧般的耐心作好调解工作,才能在不违背三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和平协商处理,且能取到良好的教育作用。



庭前调解时,被告高某某说到“我好心好意请原告张某某来做工还支付他工钱,他摔伤了凭什么要让我来赔偿?”而被告李某某也认为:“我只与被告高某某有过约定由其对我家房屋进行装修,原告张某某是谁、什么时候被高某某雇请的我均不知情,我为什么要承担这些赔偿?”,面对三方当事人都觉得委屈的情况,承办人、特邀调解员耐心释法说理:“我们可以理解你们的想法和心情,但是既然来到法庭了,从法律关系上被告高某某你与原告张某某属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你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对提供劳务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被告李某某你作为定作人,既然知道高某某没有资质,就不应该继续选任高某某对你家房屋进行装修,否则要承担相应的选任过错责任”,但无论如何解释,两被告仍坚持其没有任何过错,不愿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调解一度无法进行,承办人便决定让两被告有一个心理接受过程,缓一缓再行调解。



该案中原被告双方均委托了律师代理诉讼,承办人考虑到既然直接与当事人沟通时,其心理上难以接受需要赔偿的事实,那就从专业化、法律化的角度与双方都比较信任的代理人进行调处,充分向其代理人阐释了该案若是能调解处理对于三方当事人的好处,既能让原告实实际际拿到赔偿款而不仅只是一纸判决,也可以让两被告减轻一点赔偿压力。但由于两被告的心里抵触情绪较大,即使是通过代理人与其进行协商,其仍然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此次调解也无疾而终。尽管如此,为了能充分化解被告心理的不解和怨气,将双方的矛盾降到最低点,承办人仍坚持不懈的多次通过电话与两被告耐心、细心的沟通交流、释法说理,希望两被告能积极面对,妥善处理该起纠纷。


庭审结束后,承办人又再次联系到三方当事人采取背对背调解,分头做工作,围绕责任划分、法律规定等问题向原告张某某充分讲解、分析利弊,让原告了解其自身对该次事故并不是没有责任,又再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对两被告进行了融法理、情理的思想疏导工作,两被告也逐渐接受了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最后,在承办法官的组织下,从切实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让三方当事人互相考虑对方的处境,互相转变角色,针对赔偿数额进行了友好协商,赔偿差距不断拉近,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高某当场一次性赔付原告张某某43000元,被告李某某当场一次性赔付原告张某某15000元。至此,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得到圆满解决,让双方的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邻里关系得到修复,践行了营上法庭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伤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及《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承建方是不需要建筑从业资质的,而三层(含三层)以上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调整,承建方需具备相应从业资质。因此,为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及效率,对于接受劳务方,在接受劳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并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和工作条件;

2.是否采取防范和降低危险发生可能性的安全措施;

3.是否对提供劳务者进行了必要的劳务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4.是否进行必要的人身安全提醒,对提供劳务者的违规违章或者不当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

定作人首先要选择符合规定资质的承揽人完成工作;其次,对施工现场或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危险因素有告知义务;再而,在承揽工作过程中,定作人要排除因自身原因产生的危险因素;并且在明知承揽人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应及时提出警告、有效制止。而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时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的注意义务,对从事劳务活动中行为方式的选择,对劳动安全条件的重视程度,都应该尽到一般人通常情况下应尽的注意义务。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法苑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