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上午
富源县人民法院
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
犯袭警罪一案
该案系2021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一)》正式确立袭警罪以来
富源审理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
2021年3月14日10时30分许,富源县公安局大河派出所民警张某和辅警顾某、夏某在富源县大河镇某村委会处警时,对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违法行为人李某花口头传唤未果后进行强制传唤,在传唤过程中受到王某、刘某等人的阻扰。在此过程中,王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张某和辅警顾某、夏某,并用拳头打伤顾某。经富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顾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富源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罪轻量刑情节,富源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对此,富源法院主审法官表示,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安全等重要职责。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暴力袭警,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是严重冲击国家法律底线、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切勿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令自己追悔莫及。
法律知识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设立为袭警罪,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