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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关于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随机选任清算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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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0-25 17:39:36 打印 字号: | |

申请人陈仙凑申请曲靖市麒麟区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案,本院已裁定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之规定,本院决定采用随机摇号的方式选任清算组,对该公司依法进行清算,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曲靖市麒麟区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23日经曲靖市麒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18万元,注册登记地为曲靖市廖廓北路红日花园6幢。公司登记股东为周瑞林持股比例57.63%、周竹林持股比例42.37%。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瑞林。申请人陈仙凑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其享有曲靖市麒麟区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的股权。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四级,丁级室内装饰工程施工。2015年1月13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散曲靖市麒麟区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判决已生效,截至申请之日公司未能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申报条件

1、已编入2020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

2、申报机构在云南省范围内曾独立担任两件(含本数)以上案件管理人的优先选用(如指定为管理人后被法院更换或自行放弃履职的,不在计数范围之内);

3、申报机构可以派出的团队成员(需有律师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不少于5人;

4、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5、申报机构与曲靖市麒麟区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能担任管理人工作的情形;

6、允许两家性质不同的且编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需提交联合协议)。

三、申报方式

申报破产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包含联合申报)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邀请函回执》以及《保密承诺函》(格式及内容请参照本公告附件),并附相应授权委托书。

四、申报时间及申报书的提交

参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于2021年11月5日前将邀请函回执、保密承诺函、申报书(内容及要求请参照本公告附件)提交本院,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不得参与下一环节的选任。

五、选任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2.本院对申报主体进行摇号,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为本案清算组,同时另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作为本案备选清算组。

六、摇号时间、地点

本院定于 2021年11月9日上午9:00时在本院4012会议室进行摇号确定本案清算组。

联系人:邓凤茶、黄琼芳      

联系电话:0874-4629583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法苑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