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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判了!富源一女子因患有梅毒仍卖淫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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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梦碧  发布时间:2021-06-17 09:06:34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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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富源一女子明知身患梅毒仍卖淫

被富源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6日13时许,李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在富源县中安街道某出租房内实施卖淫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将李某带富源县人民医院体检,检验报告单显示,李某系梅毒抗体阳性。

经查,李某曾因卖淫于2019年12月25日被富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9月19日被富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21年1月6日向富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富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进行卖淫,其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被告人李某认罪,且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


法条链接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所称的“严重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其它性病是否认定为“严重性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实行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依照其危害、特点与梅毒、淋病相当的原则,从严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公安、司法机关对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的同时,每个人也要洁身自好,主动检测、知艾防艾、共享健康!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法苑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