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的世界需要理智,
如果因为一时冲动所犯下错,
那么,
终将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富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感情纠纷引起的放火罪案件。
年过六旬的张某与李某系恋人关系。2020 年 10 月 31 日凌晨 1 时许,在富源县某镇某村委会李某家的瓦房内,张某因与李某发生口角之争,张某遂用打火机点燃李某家客厅沙发上以及卧室衣柜内的衣服,放火烧毁李某家房屋。经鉴定,被烧毁的房屋损失价值人民币107300 元。案发后,张某在镇上等待公安民警,随后被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放火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富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富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既遂。被告人张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有悔罪表现,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责令被告人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民事损失人民币 107300 元。
俗话说,四十不惑,五十知天命,六十耳顺。本案中张某年逾六旬,本该到了乐享天年的时候,却没有妥善处理好个人感情,作出过激的举动,害人害己,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以后的生活中,也将面临诸多影响。在法治社会中,我们要遵从法规,莫要意气用事,一时的泄愤,并不能解决问题,甚至会“踩过”法律的底线,在此提醒大家提高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用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处理情感,解决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