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审判动态
【我为群众办实事】广西籍男子非法侵宅“夜探”前女友,刑拘!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1-06-07 15:20:35 打印 字号: | |

人们常说,分手看人品。好聚好散可能是对于分手的情侣来说最好的结局。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能理性的面对分手,面对失去,而是会对于另一方进行骚扰、恐吓、伤害对方,甚至是触犯法律,造成两败俱伤的结果。

广西籍男子张某,因不满富源籍前女友胡某单方面分手,多次非法侵入胡家中纠缠骚扰。2020年11月19日,经富源县公安局抓获。张某因不满前女友胡某单方面分手,2019年11月26日17时许,张某强行闯入其前女友胡某位于富源县城某小区的家中纠缠骚扰,想与胡某谈论二人的感情。遭到胡某拒绝后,张某于当日晚上10时许酒后去胡某家敲门长达4个小时,胡某在物业保安和随后而来的派出所民警到场制止后,才得以脱身。胡某在民警处理过程中表示,只要张某保证以后不要再来骚扰她,就并不追究责任。张某经过民警的批评教育也自觉离开了现场。
但是,张某仍不知悔改,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10月3日期间,张某共六次到胡某家要找胡某问分手原因,经多番劝阻后仍不愿意离开,其中三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共40日。张某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胡某的正常生活,导致胡某有家不能回,不敢回家居住。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富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富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劝说后无理由拒不退出,严重妨害了他人的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以案释法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情节是否严重。即只有对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才能以犯罪论处。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激行为害人害己!

不管面对什么样的矛盾和不满,

作为理性的成年人都应该

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进行处理,

否则等来的不是爱情

而是法律的制裁!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法苑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