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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狠心卖掉亲生儿子!富源一男子被判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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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6-02 11:01:14 打印 字号: | |

都说孩子是家庭欢乐的源泉

有了孩子,家里就会多出生机与活力

虽然照看孩子是件十分辛苦的事情

但多少父母却甘之如饴

将自己全部的心血和十二万分的爱

全部融入在与孩子相处的点滴中

但万事总有个例

富源有一对狠心父母

竟为了牟利将自己亲生孩子贩卖!

在犯罪嫌疑人张某这儿没有“虎毒不食子”也没有“舐犊情深”有的是利益往来、亲子亲卖今天就听普法君讲述一下这件不顾人伦的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张某、赵某(另案处理)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了一名男婴,但却没有为人父母的责任感,2019年12月13日,两人在贵州省兴义市某镇将其子张某某以2万元人民币卖给贵州省盘州市某镇的杨某、吴某夫妇抚养。2020年12月25日,富源县公安局民警将张某某解救。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儿童罪,于2021年4月29日向富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富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任何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都不容侵犯,虽然父母对亲生子女享有监护权,但子女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子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容侵犯,绝不允许买卖。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不仅有违伦理道德,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从法律层面讲,“亲子亲卖”是拐卖儿童的一种行为方式,应依法予以严惩。之所以产生这种人伦悲剧,大多数是因为为人父母的没有责任心,又被贩卖婴儿巨大的利益所吸引,一个婴儿少的几万块、多的上十万,足够这些人不劳而获好几年,所以他们才会不顾法律、枉顾伦常。但这种行为不仅令人不齿,更是触犯《刑法》,等待这些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 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 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法苑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