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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念之间,从受害人变成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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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梦碧  发布时间:2021-04-02 15:06:48 打印 字号: | |

郭某,富源人,现年60岁,本该过着颐养天年的好日子,可因25年前的一件事耿耿于怀,导致牢狱之灾,让人唏嘘不止……


案情回顾:

1994年10月23日,郭某在富源县某煤矸石砖厂工作时被砖厂爆破作业产生的石块击伤头部住院治疗,出院后一直并持续至今找李某(时任砖厂法人,后砖厂改制给其个人经营)解决工伤事宜未果,心生怨恨。


2019年10月24日8时许,因郭某的妻子没有给其钱去治疗病痛,郭某便将家里的家具、电器等物品砸掉后,从家里面拿了一把杀猪刀藏在身上,准备去找李某解决工伤事宜,如果李某不解决,便要将李某杀死,然后再自杀。


之后其到富源县胜境街道某小吃店门口看到李某后,说了句“你的死期到了”,便拿出杀猪刀去杀李某,被李某用右手挡了一下,导致右手小拇指根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后郭某被李某的妻子、妹子等人及时控制并将其手中的杀猪刀抢掉,后郭某被到场民警口头传唤至富源县公安局胜境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富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郭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犯罪既遂从轻处罚。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附民原告人李某的民事经济损失本院将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相应证据予以认定。包括医疗费人民币2641.16元、误工费人民币2880元、护理费人民币28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800元、交通费酌情认定为人民币200元、营养费人民币900元,民事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301.16元。综上,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犯罪工具刀具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三、由被告人郭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民事损失人民币11301.16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故意杀人行为处于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既遂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应沉着冷静,勿图一时之快冲动犯罪,以暴制暴不仅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带来牢狱之灾,同时也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因此,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都应运用法律武器,走合理途径予以解决。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法苑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