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滴……”
随着微信的提示,
远在广西、坐在家中的罗某等七人打开手机,
惊喜地相互转告,
“我收到法院转来的运费了。”
2020年4月,家住广西的原告罗某等七人,分别为云南富源的孔某运输货物,被告孔某欠下罗某等七人运费共计3万余元,经多次索要没有给付,原告罗某等七人遂诉至富源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考虑到罗某等七人远在广西,路途遥远,往返花费较大,其又是驾驶员,经常在外运输,来开庭耽误了工作,误工成本也高,故在征得罗某等七人的同意后,决定借助微信平台调解案件。原告罗某等七人都只有过磅单,双方没有结算。被告孔某对单价提出异议。承办法官在微信平台与原告罗某及被告孔某沟通后,双方作出了让步,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承办法官制作调解笔录发给原告罗某等七人,双方在微信里作出意思表示后,法官根据意思表示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并邮寄送达了七人的调解书。
履行期限届满后,为了保障当事人拿到运费,承办法官又拿起电话打给孔某,在督促后,孔某将七件案件的案款3万余元转给了承办法官。承办法官使用微信将案款一笔笔转给了七个案件的当事人。本案当事人坐在家中,就收到了案款,方便了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切实为当事人办了实事。
近年来,外出打工人员增多,富源县人民法院为了方便群众,贯彻为群众办实事的理念,积极为当事人跨域立案。在诉讼中尝试使用微信、电话短信等方式调解案件,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