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某因与苏某发生矛盾,随即邀约李某等人喊人去打架,李某又邀约了黄某及同案人吴某、叶某、高某(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张某携带刀具、钢管等工具与李某、黄某等人分别乘车到富源县某公园。因苏某未到现场,张某等人带着口罩拍摄视频后离开了该公园。
2020年4月13日,李某、黄某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抓获归案。
2020年4月16日,张某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抓获归案。
富源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李某、黄某与同案人持械聚众斗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并属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三、黄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醒
友谊是有原则、有界限的,友谊不能违反法律,不能违背社会公德。而“哥们义气”源于江湖义气,会为“哥们”私利而不分是非,不讲原则。诚然,友谊需要互相理解和帮助,需要义气,但这种义气是要讲原则的,如果不辨是非地为“朋友”两胁插刀,甚至不顾后果,不负责任地迎合朋友的不正当需要,这不是真正的友谊,更不是真正的义气。
提倡真正的友谊,反对“哥们义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