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源县人民法院黄泥河中心法庭审理了一件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案件的处理大力彰显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21年1月,小元也成为了众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之一,除了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她的另一诉求就是男方小富要向其支付20万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理由是小富出轨了,与其他女人育有一子,还对小元实施家庭暴力。
开庭当天,两人经法院主持调解协商后结束了长达17年的婚姻关系,小富经法庭耐心教育并析法释理,最后其真诚悔过并为自己的婚姻过错承担责任,同意给小元20万元的离婚损害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1、夫妻一方存在以上过错行为,另一方就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吗?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夫妻关系中无过错的一方,即只有无过错方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均有以上规定的过错情形,则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本案中,小元善待公婆,全力抚养子女,并在婚姻家庭中多次谅解小富的不轨行为,其尽好了为人媳、为人母、为人妻的道义和责任,在婚姻家庭中无过错,故其有权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2、离婚损害赔偿在出现了以上过错行为时就可以提出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诉讼离婚时,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时,必须在离婚诉讼中一并主张损害赔偿;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其不同意离婚且也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可以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也可以依据上述民法典规定的情形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依法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后一定能获得赔偿吗?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小元之所以经法院调解获得了其主张的20万元的赔偿金,不仅在于其提供了男方出轨并生子的抚养协议书及被家暴后的医院诊断证明书,而且在于其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是无过错的一方。因婚姻家庭的隐蔽性以及“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使得证据的收集只能主要依靠受侵权人自己,增强法律意识,受到家暴、虐待时及时报警和就医,发现出轨时尽可能保留相关证据,让家暴留痕、出轨留据,才不会让自己诉讼时处于不利境地。
4、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准,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一般从结婚的时间、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及场合、损害后果、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等来综合判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相比于之前的婚姻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新增的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属于概括性兜底条款,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无过错方能得到相应的救济和补偿,司法的惩戒性和教育教化作用得以彰显。
婚姻关系中的出轨、卖淫、嫖娼等行为,有伤社会风化,是对中华千年优良家风及善良风俗的践踏,是对配偶权利义务及家道家风的一种漠视,也是一种败坏社会风气的不道德的行为,民法典新增的兜底性条款,大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立法对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伦理规则的尊重,有利于鼓励和促进社会大众培养良好的家道家风,提升社会整体风化。
夫妻双方都应秉着互相忠实的原则,履行好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传承并建设良好的家道、家风、家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