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这个大家都知道,
但有很多人认为只要不是开车,
酒后骑摩托车不算酒驾。
富源男子小张就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买单”,
因醉酒后驾驶摩托车,
结果出了车祸不仅酿成左腿截肢的惨痛后果
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4月17日晚上,25岁的小张和朋友们在富源县某乡镇一家烧烤店吃烧烤,当晚小张大概喝了4瓶啤酒后,到晚上9点,小张离席,骑着无牌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离开。
当晚10点左右,小张酒后开着摩托车,由于未开启前照灯,与对方向车道正在超车的小姜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张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小姜、小张的违法行为应分别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检测,小姜未酒后驾驶,而小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100ml,属于醉酒驾驶。事后,小张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因伤势严重,左腿膝盖以下被截肢。经鉴定,本案中的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5月21日,被告人小张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罚款人民币200元。后被富源法院宣判这起危险驾驶罪案,被告人小张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其无证驾驶摩托车,又引发交通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认罚以及本人因本次醉驾引发交通事故而导致其左腿截肢等重大伤情等因素,可以依法使用缓刑,故而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法官提醒
当前,“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但仍有不少人认为这个“车”仅指汽车,并不包括摩托车,这并不是个案。只要喝了酒,驾驶了符合“机动车”标准的车辆上路,不管2个轮子还是4个轮子,都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危险,使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陷入危险境地。广大驾驶员要以此为教训,坚持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时刻做到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