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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小伙深夜伙同他人“抢猪” 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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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梦碧  发布时间:2020-12-31 09:23:29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张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14日被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2014年7月1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马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2日被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2015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张某、马某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并未改邪归正、认真吸取之前的教训,现在好了伤疤忘了痛,又涉嫌犯罪,二人被富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31日向富源县人民法院以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马某与陈某(另案处理)、敖某、李某(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富源某街上正热火朝天的吃着烧烤,喝着小酒。


李某看见刘某驾驶微型小货车拉猪途经此地便说:“这么晚了还有人拉猪,现在猪价也高,要不我们一起去抢拉猪的吧。”


张某乘着酒兴说道:“走嘛!我们人多也不怕,抢了钱大家一起耍。”


于是,陈某驾驶轿车载着张某对拉猪的小货车追撵,马某驾驶越野车载着敖某和李某追撵,追了一分钟左右,陈某驾驶的车辆追上刘某驾驶的货车并将该车逼停,张某、陈某下车持刀威胁让刘某及其弟弟刘某1下车,刘某未下车而是驾驶着小货车强行行驶,马某驾驶的车辆随后赶到,后李某下车与张某、陈某乘坐车辆,马某与敖某乘坐车辆继续追撵。


此时,深夜乡村道路上上演了“飞车大战”,三辆车你追我赶好不热闹,张某、马某等人对刘某穷追不舍,大约追了半小时,陈某驾驶的车辆再次将刘某驾驶的小货车逼停。张某、陈某、李某下车后用刀将小货车车窗玻璃和挡风玻璃砸碎,碎玻璃飞溅后致刘某、刘某1受伤,并将刘某和刘某1强行拉下车持刀威胁要钱,紧跟着马某和敖某到达现场。


马某对刘某两兄弟说:“你车里共有9头猪,按一头猪1000元算,你给我们9000元就放你们走了。”


刘某1说:“各位大哥,放过我们吧,我们的车也被砸坏了,人也受伤了,我们实在没有那么多钱。”


陈某便说:“我们五个人,你们给5000元,我们一人1000元,剩余4000元你们去看伤和修车。”


在5人的威逼下,刘某1无奈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给张某,刘某两兄弟离开后报警。事后张某未把钱分给其他人,钱被他一人挥霍用尽。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富源县人民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实施了抢劫的主要暴力行为且将抢劫的财物一人占为己有,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结合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犯罪情节,综上所述,故富源县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1、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被告人马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3、责令被告人张某、马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刘某、刘某1各项损失人民币6870元。

4、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5、扣押的涉案车辆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法苑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