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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富源一高中生骗他人代为分期付款买高档手机被诉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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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梦碧  发布时间:2020-12-29 17:42:27 打印 字号: | |

近几年,分期购物逐渐兴起,大到房子、车子,小到手机、电脑,甚至买一件衣服、看一场电影......均可实现分期付款。多数人凭借“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完成了买房、买车、买手机,实现跨期消费。在消费升级的背景下,这种分期模式受到追捧,但真相永远是你圆了今天的梦,却还不了明天的钱。


案情回顾


甲正值志学之年(15岁),本应是万千莘莘学子中的一员,但是在时尚手机向他频频招手后,他妥协了,想要分期购买手机的念头愈演愈烈,他随即想出一损招,让其表哥(乙)的同学丙用身份证帮其分期购买手机,并再三保证自己会按期还款,天真的丙被这“纯真”的同学之情以及“诚挚”的保证打动了,用自己的身份证帮甲分期贷款购买了一部价值上万的时尚手机,并通过邮寄方式将手机送至甲的手里。


甲的手机用得得心应手,完全忘记之前的保证,贷款公司多次致电给丙,丙也多次发消息给甲、乙,二人均答应还款,但总是“说得比唱的好听”,均未还款,丙的母亲也受不了贷款公司的催收,便致电给甲、乙,两人均不接电话。丙经催收公司多次催收,万般无奈之下,选择偿还贷款。但总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最后将甲、乙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乙在接受其表弟甲的请托后,委托原告丙办理分期付款取得手机并交给甲,作为同学关系而言,合乎情理,其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因两被告未按期偿还手机贷款,丙在接到催收通知后提前代为偿还了手机贷款也在情理之中,被告甲、乙应对原告偿还的贷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甲系未成年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由甲的法定代理人承担偿还责任。


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小贴士

学生怎么应对“分期贷”?


远离!


不陷入分期贷是最最保险的方法!
1.学习知识。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消费观,量入而出,多去了解金融信贷法律方面的知识。

2.理性消费。中学生一般是没有经济收入的,所以在进行购买行为时,不要超出自己的能力范围。

3.高度警惕。遇到借贷情况,无论是谁,都不要轻易相信,保护好个人隐私。


【切记】

随着网络的普及,孩子们能接触到更广阔的世界,这个光怪陆离的世界里有真善美也有假恶丑,学会分辨、培养网络安全意识、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消费观刻不容缓。家长们和老师们应该多注意学生的动态,了解他们的心理,早做教育,早做防范,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法苑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