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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需真善美的滋养 法院判决要理性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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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荣文涛  发布时间:2020-12-17 11:19:38 打印 字号: | |

网友讨论

网友A:妻子只能要回一半财物啊,另一半属于丈夫的,丈夫有处分的权利,为什么法院要判决第三者全部返还?

网友B:判决第三者全部返还,感觉那女的挺亏的,两个人在一起的开销她也负担,最后男的一点事也没有,这不成她的“二爷”。

网友C:这不是在鼓励男的找外遇嘛,反正也没有什么法律后果,分手后也能要回赠与的财产。

网友D:珍爱生命,远离渣男!


基本案情

发现丈夫婚外恋情 妻子起诉二人还钱

时光荏苒,很多人很多事像云烟一样飘散,但也许在45岁王某的心中一直缭绕不去的,是那一场在春城美丽的邂逅。

2015年6月,桃李年华的李某像往常一样在农家乐忙碌着,她怎么也想不到,这场美丽的邂逅,今日竟无情的将她推到了被告席上。在王某隐瞒结婚事实的情况下,李某答应了王某的交往,双方开始以恋人关系开始了长达五年的交往。期间王某向李某转账11多万元,包括情人节转账的1314元,妇女节转账转账的1314元和520元。

终究,纸包不住火。王某的妻子张某与其换车开,发现了王某车上有李某乘坐来成都的飞机票及一些女人的衣服,经张某对王某灵魂的拷问及查询王某的银行卡流水,二人的事情暴露了。一气之下,2020年7月29日,张某一纸诉状,将王某与李某告到了富源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返还钱财


法院审理

法院认定处分无效 判令李某返还钱款

富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在没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前提下,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其他收入,属于王某和张某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王某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形下,向婚外恋人关系的李某转账并在特定节日赠与钱款,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益,亦违背了公序良俗,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张某要求李某返还钱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普法

网友对此众说纷纭  且听《民法典》怎么说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法典,即将走进我们的生活。作为守护我们一生一世的民法典,对网友的评论,且看它怎么说。


1.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丈夫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其他收入,属于王某和张某共同所有,故丈夫王某私自转给李某的11多万,亦属于妻子张某与丈夫王某共同所有。


2.夫妻一方是否有权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

根据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规定,在妻子张某事先不知、事后为追认的情况下,丈夫王某私自将夫妻共有的11多万转给第三者李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妻子张某的财产权益,系无权处分。同时由于李某接受的是无偿受赠,也不符合法律关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丈夫王某无权单独将11多万赠与李某。


3.夫妻一方是否能主张返还另一方赠与给第三者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本案中,丈夫王某将11多万的款项转给第三者李某的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的需要,又未经作为财产共有人张某的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且有悖于民法典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因此,丈夫王某在未征得妻子张某的同意下将上述财产赠与李某,侵犯了妻子张某的财产所有权,妻子张某有权要求第三者李某返还上述财产。


4.第三者到底是返还赠与财产的一半,还是全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只有当双方离婚后,共有关系解除,才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如果夫妻关系还在存续,法院就确定夫妻各自的份额,无异于悖法判决,也不利于家庭的团结、和睦,但婚前书面约定的除外。因此,李某应返还赠与财产的全部。


法官提醒

请理性看待判决

婚外恋情受害仅限于道德评价,但司法审判的评价只能有一个维度,那就是在法律中适用法律规范去评价案情,很显然,婚外恋情受害超出了法律评价所应有的范围。


就本案而言,如果法院不支持妻子张某的诉求,是不是群众就理解为法院在支持夫妻一方可以随意将共同财产转移给第三者?是不是法院在鼓励男的对婚姻不忠?很显然:不是。也许,在每一个案件中,一方可以从法律依据中找到支持自己的法律依据,另一方可以从道德行为上找到支持,但司法审判的唯一维度,就是在法律关系中适用法律规范对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作出司法判断。归根结底,不要用道德去绑架法律规范!


总之,只是有的人明白,用初心守候始终,有的人不明白,直到无数次前人栽树后人乘凉,才知道平凡陪伴才最是深情。世上没有天作之合,所有的感情都需要经营。依靠法院判决维系的感情终究不能长久,需要收集证据维系的关系终究不会长远。婚姻需要智慧的维系,更需要真善美的滋养。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法苑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