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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争取抚养权,择优考虑?还是按孩子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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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2-01 17:12:12 打印 字号: | |

当同居或婚姻感情确已破裂时,父亲和母亲谁能成为孩子的抚养方?一方父亲或母亲诉求要回孩子的抚养权,是无条件变更抚养权吗?获得孩子的抚养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父亲和母亲争取抚养权,择优?孩子的意愿?

吴女与江男于2004年在一起同居,同居后吴女生下四个子女,2012年8月吴女做了绝育手术,至双方分开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3月,江男犯罪服刑,吴女与江男结束同居生活,后吴女因生病一直在富源县城同母亲居住生活。2018年3月江男服刑期满后,便独自抚养四个子女至今,期间吴女未给付分文抚养费。现由于双方感情裂痕太大,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2020年9月吴女向富源县人民法院起诉,诉求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原告吴女诉称:要求抚养大的两个孩子,另外两个小的孩子由江男抚养,双方互不给抚养费。

被告江男辩称:不答应强行把四个孩子分开,四姊妹已经习惯了生长的家庭、学校、环境,在一起利于成长,谁抚养孩子都要尊重孩子们的意见,以孩子同意的意见为准。吴女在不影响孩子的学习情况下,可随时来探望孩子。

富源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女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吴女要求抚养两个孩子,吴女虽做了绝育手术,但吴女现在暂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

一是吴女现在生病,还在后家同母亲居住生活,无固定的生活场所,无稳定的经济收入;

二是江男独自抚养孩子多年,最小的孩子都在八周岁以上,四个孩子均不同意姊妹分开,愿意选择同父亲一道生活;

三是四个孩子均在熟悉的环境中成长,若让孩子投入到陌生的环境,势必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

四是江男同四个孩子属于贫困户,均享有低保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平等的前提下,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现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基于此,承办法官深入到四个孩子生活的环境探知,孩子们的选择应该得到尊重。

据此,原告吴女的诉讼请求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抚养孩子的条件成熟,故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梳理本案中获得抚养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抚养方拥有固定的经济收入

二是以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选择抚养方

三是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尊重其意愿

不管抚养权最终是归于父亲还是母亲,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有权利探视孩子,抚养方应提供便利。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现原、被告虽未重归于好,但孩子无论随父或随母生活,都不影响父或母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法苑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