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5日晚,张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驾车前往富源县某乡镇山上猎捕野生动物,用于宰杀食用。二人捕获到一只疑似野生动物鹰隼、几只其他鸟类后驾车离去,回到张某家准备杀害食用,后因害怕不敢食用,将疑似野生动物鹰隼尸体丢弃在住房侧边树林垃圾堆里。
经鉴定,送检检材来源于隼形目鹰科鹰属动物Accipiter sp.。鹰科除列入国家I级的动物外,其他物种均为国定II级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为25000元。
富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生物圈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意识,养成保护野生动物、拒食野味的良好习惯,形成从“不敢、不能到不想”的良好氛围。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建和谐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