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觉得购买偷盗而来的车辆是“物美价廉”,觉得自己购买赃物和别人去偷盗是不同,并抱有可以逃避刑罚的侥幸心理。殊不知,贪图便宜收购他人盗窃、抢夺、抢劫所得机动车同样构成犯罪,因为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受到刑罚的不在少数。
2019年8月,经富源县某乡镇的张某介绍,李某(另案处理)将盗来的一辆绿色小忍者二轮摩托车以人民币1600元卖给陈某。该车被失主找回后,张某代还陈某人民币1600元。
李某得知后盗得被害人刘某的一辆黑色二轮摩托车并交给张某用于抵付之前的购车款人民币1600元。经鉴定,刘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37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刘某。
富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以张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富源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然介绍买卖和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 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 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 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常见的行为就是收购盗窃、诈骗、抢夺、抢劫所得赃物,如摩托车、电动车、笔记本电脑、手机等。普法君在这里提醒广大群众,来路不明的“便宜货”切莫沾手,介绍买卖、收购赃物一样也是犯罪,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