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16年年底的一天下午,甲(另案处理)为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逃避法律追究,邀约乙(另案处理)和被告人丙、丁、戊在富源县某镇某村委会北侧水泥场院的空地上,将多支疑似枪支用斧头砸坏,并将毁坏的疑似枪支和疑似枪支子弹带到南侧山洞旁的空地上用火烧,后丢弃于山洞中。
2019年9月7日、8日、24日,经民警组织人员对该山洞进行搜查,提取各种疑似枪支、疑似枪支散件及疑似枪支子弹。经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以上提取的疑似枪支、枪支散件、枪支子弹为制式枪支3支、国产81式步枪1支、制式猎枪1支,枪支散件16件、制式枪弹38发。
法庭审理: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丙、丁、戊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20年8月4日向富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富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丙、丁、戊共同故意毁灭重大案件证据,系共同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作用地位相当,不区分主从。被告人丙、丁、戊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案犯罪事实,均系自首。综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丙、丁、戊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涉案枪支弹药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珍视亲情、友情、爱情,本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但对已经犯罪的亲人朋友违法给予所谓的支持、帮助和照顾,最终自己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因此,要摆正情与法的关系,冷静理智地以正确方式帮助亲人和朋友。在得知亲人、朋友实施犯罪行为后,应当劝其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在他们执迷不悟、拒绝投案自首时,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并提供线索,使其早日归案不再继续危害社会以至陷得更深,这才是真正帮助、挽救亲人和朋友的正确选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选择性罪名,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妨害的是正常司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