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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因病欲自杀,儿媳却成了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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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荣文涛  发布时间:2020-09-11 16:11:2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富源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帮助他人自杀、剥夺他人生命的一起涉嫌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被判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老婆婆王某因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与其儿子李某及其儿媳张某共同生活。一日,被告人张某应王某要求,将装有少量敌敌畏的瓶子放在王某床前的凳子上后离开。当日11时许,王某被人发现已经喝下敌敌畏,后儿子儿媳并未送王某到医院救治,王某于当日17时死亡。经鉴定,王某系敌敌畏中毒死亡。

经富源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明知将毒药放在有轻生意愿的人面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应王某要求,将毒药放在有轻生意愿的王某面前后离开,致使王某喝毒药死亡,属于帮助他人自杀、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的行为系帮助行为,情节较轻,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张某犯罪的起因、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小编有话说

其实,类似于这样的案件我们也偶有听说,在这里,我们且先不谈作为儿子和儿媳有赡养婆婆的义务,就算是不认识的普通人,这么做也是违法的。生命权是公民一项最重要的权利,任何人未经法律许可,均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被告人张明知自己提供农药的行为会帮助王某自杀,而对该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在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在客观上,被告人张某实施的提供农药的行为,对王某自杀成功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与王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除此之外,“安乐死”在我国仍未施行。“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目前,全世界只有荷兰、丹麦等少数几个国家,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让安乐死合法化。在荷兰,绝症者考虑成熟后,应自愿提出书面请求;主治医生则应向患者详细陈述实际病情和后果预测,并由另一名医生协助诊断和确诊,最后才能实施;而且实施安乐死的手段必须是医学方法。

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帮助他们自杀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今,我们的社会文明不断进步,随时可以看到一些积极、正能量的新闻。有不惧烈火,保护人民生命的救火英雄:有坚定逆行,冲锋陷阵的抗疫英雄。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社会进步的今天,人们的法律认知水平也将进一步提高,对于生命,人们也将更加尊重、更加敬畏。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法苑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