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审判动态
富源一女子迷信雇凶杀人?杀手欲“骗单”?这是演电影吗?
分享到:
作者:孔垂刚  发布时间:2020-09-10 15:55:12 打印 字号: | |

富源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雇凶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雇凶者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被告人顾某的弟弟因意外身亡,便认为是因为叔叔顾某某家为其爷爷立碑而改变坟向,因为此事一直怀恨在心,并不时地到其叔叔家找麻烦。2019年,顾某认识了当地的一个“杀手”王某,便约定以3.6万元的价格将其叔叔顾某某父子杀死。

但是“杀手”王某却并未按照约定将顾某某父子杀死,而是准备与顾某某父子联合将顾某的钱骗到手,随后顾某某父子便到公安局报案,被告人顾某被抓获归案。这可谓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经富源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因为迷信而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该案中,被告人顾某与“杀手”王某明确了杀害对象并约定好价格,只是因王某没有实施杀人的行为而导致被告人顾某没有得逞,对于顾某而言,其已着手实施犯罪,是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未得逞,故是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经公安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顾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犯罪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顾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小编提醒:

对于中国的传统文化,我们需要正确的看待,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弘扬传播优秀传统文化,而不是一味地吸收接纳。本案中的顾某就是因为无知迷信,最终把自己引入歧途,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希望顾某也能汲取深刻教训,破除迷信、相信科学。此外,害人之心不可有,遇到无法解决的矛盾,应该试图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切不可走“邪门歪路”。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法苑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