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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啥是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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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衔兵  发布时间:2020-07-27 11:29:04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离婚纠纷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在夫妻双方的离婚过程中,往往伴随着财产、债务、长辈的赡养、子女的抚养等系列问题。众多离婚纠纷案件中,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争执也是审判的难点。那么什么属于共同债务,什么又属于个人债务呢?

有关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亦作了明确的规定,普法君为您详细解说。

提问一:建房时父母给的钱是否属于欠父母的共同债务?

这要视情况而定,若父母明确钱赠与子女建房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按赠与处理;若父母只是借给子女建房的则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提问二:夫妻一方的赌债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一方赌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于借入赌债的时候夫妻不存在合意,且赌博是法律所禁止的,有伤社会风化和家庭和谐稳定,同时赌债是夫妻一方自己不合理的开支,并没有用于家庭的共同开支。当离婚时法院依法不会判决夫妻双方分割赌债,而是由举债的一方承担偿还责任。

提问三:夫妻一方借款做生意的欠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借钱做生意,一般是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所以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也不排除一部分人借钱做生意是盲目投资、好大喜功、爱慕虚荣,为了自己个人享受的不合理的开支,且没有经夫妻双方商定同意,所得的收入没有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及开支,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提问四:银行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根据贷款的用途及是否为夫妻双方的合意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同约定由夫妻双方共同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二,夫妻一方将借款用于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为便于查找及学习比较,普法君为您罗列出以下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法苑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