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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来看看关于生育权的那些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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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衔兵  发布时间:2020-07-06 08:47:17 打印 字号: | |

结婚生育后代是我们的传统观念,但对于不能生育孩子的夫妻来说,双方父母的看法,邻里乡亲的看法,晚年的生活怎么办,都是生活中要面临的问题,无法逃避。

有关生育权的法律实践问题,普法君为您详细解说。

案情介绍:

案情一:男方甲与女方乙婚后夫妻关系和谐,性格相和,家庭经营和和美美,但婚后一直未孕。甲父的母责怪乙,故甲以乙不能孕育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案情二,男方丙与女方丁婚后孝养父母,和睦邻里,家庭收入丰厚,但因丙多年不育,治疗未果。后双方收养一子,养育十年,但女方以男方不育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虽然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生儿育女是婚姻的必要过程,但它并不是维系夫妻感情的必备条件,并不一定影响夫妻生活。不能生育当通过医学的手段来解决或治疗或人工授孕育子,或收养子女以弥补没有子女的缺憾,以构建和谐家庭。

夫妻双方怀不上孩子,有的丈夫或妻子就想要选择离婚,那么,可以以此为由要求离婚吗?

第一,夫妻双方怀不上孩子,有的丈夫或妻子就想要选择离婚,那么,可以以此为由要求离婚吗?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权利。生育权是天赋人权,是法律赋予人的基本权利。但是如果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配偶离婚,是不能以不孕为理由的,能否离婚的判断标准很唯一,就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已破裂且有无和好的希望。

第二,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能予以支持吗?

法律上关于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温馨提示

婚姻是人伦的起点,是社会的细胞,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夫妻作为社会人,当善待儿女、善待配偶、善待父母亲人。没有和谐的家庭,哪来稳定的感情,没有家庭的平安,哪里社会的安康,整个社会的安宁有序,人生每一件事,都牵扯到家,夫妻要齐心,家和万事才兴。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法苑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