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彭某因土地纠纷将自己的继子陆某诉至富源县人民法院,要求继子返还自己名下名为“老土蚕”、“燕窝”等八块土地。
4月14日下午,坐在原告席上的彭某百感交集,言语有些不清晰,正轻吞慢吐地回答着周法官的提问。经询问,原告彭某与被告陆某系继父子关系,在陆某5岁时,彭某招亲到富源县中安街道陆某家,与陆某的母亲生下两个女儿,陆某及两个兄弟由彭某抚养至成家。陆某17岁时其母亲就去世了,陆某成家后分了家,与彭某住的地方相距40米。因陆某疏于对彭某的照顾,彭某一气之下离开了自己的老家,去到了远嫁他村的小女儿家。谁知,这一去就是十年。未经彭某的许可,陆某在这十年期间一直耕种着彭某名下的八块土地,现彭某要求陆某返还自己的土地。陆某辩称,继父离开老家后,土地就一直荒废着,无人管理,为避免牲口践踏,自己就主动耕种了继父的土地,只要继父回来老家居住,自己就把土地归还给继父。
庭后,周法官组织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因不满陆某在十年间没有尽到赡养彭某的义务且私自耕种了彭某的土地,彭某的女儿、女婿痛骂陆某及其媳妇,双方由此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见此情形,法官了解到双方的争议焦点其实不是土地,而是老人的赡养问题。于是采取分别调解的方法,从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这一角度对当事人进行了疏导和教育,彭某的女儿、女婿及继子陆某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均表示愿意赡养父亲。
最终,彭某提交了撤诉申请,表示愿意回到老家居住,陆某也同意将土地返还给继父,并且承担赡养继父的义务。
古人云“人生百行孝为先”,尊敬长辈,赡养老人,不仅仅是在报答养育之恩,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希望案中的陆某言出必行,不仅要把土地返还给继父,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妥善处理好与继父的关系。
法条规定:
关于继子女赡养继父母,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7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