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林地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近年来,富源法院加大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严惩了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了资源环境。今天咱们就来说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严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并换作其它用途。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富源县森林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富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严某某为建盖养殖场,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富源县某集体山林小箐林(小地名)林地内开挖林地。经云南曲靖麟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严某某开挖占用地块的林地面积为18.79亩(12527.29平方米),林地地类为有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种为一般用材林。
案发后,严某某对其占用的林地进行了补种补栽,恢复了土地的林地用途。
富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损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案中,鉴于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对其占用的林地进行了补种补栽,恢复了土地的林地用途,故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耕地的贫乏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严加保护耕地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也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可现实中,有些人为了自身利益,违规占地,无限制开垦,不能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最终触犯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