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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邻居只为“墙” 让他三尺又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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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1-28 09:12:09 打印 字号: | |

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

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邻里关系是人们生活中谁都会碰到的一种普遍关系。一个人只要不离群索居,总要在街坊村落之中或左邻右舍之间同其他人和其他家庭发生邻里关系。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有邻里互助互爱的良好风尚。然而,在当下的社会生活中,有的邻居间因为宅基地、通风、采光、通行、用水、排水、噪音、环境卫生以及停车等事情互不相让、争吵不休,甚至大动肝火、辱骂斗殴,导致邻里关系极度紧张。

一堵墙引发的纠纷

余某某与雷某某系前后排邻居,邻里关系一直不错,近来却因一堵墙隔开了两家的距离,引发了一系列纠纷,经政府、司法所、村委会等相关部门调解,均不能达成协议,一气之下余某某将自己的邻居雷某某告上了法庭。近日,富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余某某称:2018年7月份,原告家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将以前的房屋拆除重新建盖,但不知道什么时候,被告在原告家的地点上砌上大砖,导致原告家的窗子等严重受损,影响了原告家的正常生活。

雷某某辩称:原告在下排居住,被告在上排居住,两家的交界是以树桩、埂子为届。原告于2018年农历3月8日上午找被告换场院面积做阴沟,原告用空闲地宽4米换被告家场院24.7平方米,双方同意后,原告于2018年农历3月8日下午开挖基脚,基脚下好,第二天原告又反悔了。随后原告把被告原来走的路用大砖砌了围墙,导致被告家不能通行,被告才在原告下的基脚上加砖增高。

法官查明

原告与被告系邻居,被告在上排居住,原告在下排居住。原告欲将旧房拆除重新建盖,于2018年3月份左右,原、被告双方合议,即原告欲换被告家的场院部分面积做阴沟,被告欲用原告家的空闲地通行之用。2018年5月,原告家的旧房被拆除并重新建盖新房,并于2018年10月份竣工。同时在建盖新房时,原告在距其新房后墙5公分处砌了四层大砖的地基。后双方因意见分岐未达成换地协议。2019年5月,被告在原告已砌的四层大砖的地基基础上,又砌七层大砖的挡墙,长约13米。现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家的地点上砌上大砖,影响了原告家的正常生活,遂诉至本院,状如所请。

同时查明,原告所建的新房未办理相关手续,四至界限不清。

另查明,被告所砌的大砖未影响原告家窗子的采光,原告家新房的后墙与挡墙有约5公分间隙,不影响原告家雨水的正常排放。

捋顺关系后,承办法官便耐心细致地做起了当事人的工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均作出了让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该案的顺利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又极大地缓和了邻里关系。

相关法条

1.《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87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3.《物权法》第88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4.《民法总则》第6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民法总则》第120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如果邻里之间多一些理解和互让,很多纷争便会迎刃而解。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梦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