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4日,富源县人民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开庭审理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服判息诉,整个诉讼程序仅用7天时间。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4日15时许,富源县公安局十八连山派出所辅警李某、赵某等人在十八连山镇老屋村委会调解一起民事纠纷时,被告人徐某在现场阻挠,辱骂民警,将警用执法记录仪砸在地上,并将其中1名辅警打伤。之后,十八连山派出所民警郭某、万某等人赶往事发地点,但是徐某拒不配合,还拿砖头准备打处警民警,民警万某见状上前制止时,其右手被徐某咬伤,经鉴定为轻微伤。经劝阻无效,且徐某采用暴力妨碍民警执行公务,被当场制服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审理结果
2019年10月8日,富源县检察院向富源法院提起公诉后,富源法院于同年10月14日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富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意见,且主动赔偿受伤民警医疗费,并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故当庭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
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速裁程序就是指在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时,由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提出建议,若人民法院同意适用,则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且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审结并进行当庭宣判。
速裁程序相比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而言,诉讼程序进一步简化、办案时限进一步缩短、诉讼效率进一步提升。下一步,富源法院将针对认罪认罚符合适用速裁程序条件的案件,与公诉机关协调采取集中送案、集中送达、集中通知、集中开庭、分别最后陈述、集中宣判的模式,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快速高效审理案件,打通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的“最后一公里”,使正义来得更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友情提示
公民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负有协助配合义务,本案中徐某辱骂、殴打人民警察,故意以暴力方法妨碍执行公务,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富源法院在此提醒,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执法工作是法定职责,受到法律保护,不容侵犯。任何以无理取闹、恶意阻挠或者以暴力等方式阻碍妨碍公务的犯罪行为,都必将受到严惩。希望广大群众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做到学法、守法、用法,运用正确的法律手段表达利益诉求,彰显法治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