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
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
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
可当出现悔婚的情况时
彩礼的归属常常引起矛盾纠纷
田某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经常在网络上聊天,田某准备在富源开农家乐,邀请张某一起加入,后张某经过实地考察后同意和田某经营。但要求田某给付5000元,田某要求张某要像夫妻一样过日子,于是,田某先给付了1000元,后张某又打电话要求田某给付20000元,田某到信用社取10000元给了张某,张某收到钱后写了一张收条给田某,并约定在一起过日子,三个月办理结婚证,如有一方违约,加倍惩罚一万元的违约金。此后,张某回到娘家,田某一直联系不上张某,于是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彩礼11000元。
张某辩称,其已与湖南省衡阳市的刘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已生育两个孩子,田某与其认识的时候知道此事,因与丈夫闹矛盾才回到娘家居住。田某想非礼张某,张某提出要报警,后田某给了1000元了结,张某也未拿到田某的10000元,田某叫张某写了收条,三个月内回湖南离完婚才再回来与田某结婚。
富源法院经审理查明:田某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张某娘家位于富源县,田某曾多次到过张某娘家。田某已离异,带着两个孩子生活;张某已婚,生育两个孩子,未离婚。田某与张某达成婚约,约定三个月内办理结婚登记一起过日子,如有一方违约,则向对方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同时,田某给付了张某11000元的婚约彩礼。双方婚约时,田某知道张某已婚且生育有两个孩子,但不清楚张某是否已离婚。张某曾和丈夫刘某某不睦闹离婚,但双方已和好,张某至今未离婚。因张某未离婚也不同意与田某履行婚约,故双方婚约达成后未在一起同居生活,亦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张某应当返还田某婚约彩礼11000元。
理由如下:一是本案中,田某基于对张某的信任,向张某交付了11000元的婚约彩礼,符合当地良善民风民俗;二是,田某给付婚约彩礼时,并不知道张某未离婚,属于善意给付,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张某明知自己已婚未离异,隐瞒实情而与田某达成婚约,并借婚约向田某索要11000元的财物,张某的行为系法律所禁止的,亦不符合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及当地善良风俗,是法律道德所谴责的。若原、被告按婚约办理结婚登记则构成犯罪。故张某不得借婚约向田某索要财物。
法官释法:什么情况下,女方应当返还男方彩礼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有明确的规定: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